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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釋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補充說明並提供教育部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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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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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有關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釋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業以101年5月28日府人給字第1010141193號函轉知各學校,惟迭有學校對該函釋事項提出疑問,爰補充說明如下:  
一、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實際超時授課節數發給,即課表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有實際授課者即可支領,無涉於基本授課節數。(教育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函及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 
二、依本縣國中、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若適逢國定例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或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且有實際參與活動之教師,仍得發給超時授課鐘點費。【例:101年4月4日適逢清明節國定假日,如當日專任教師排有超時授課節數,然未實際授課,及100學年第2學期2月8日(星期三)開學正式上課,教師該週星期一、二排有超時授課節數,惟未開學上課,上開情形均符合發給超時授課鐘點費規定】(教育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A號函) 
三、另自101年3月23日起,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其有實際參與活動之教師,雖未實際授課之超時授課節數仍得發給。(教育部101年3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函) 
四、請假期間之課務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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