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
一、投保(轉入)
(一)原因及應附表件
本人至任職單位、眷屬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1.本人或眷屬加保請附原單位健保轉出單影本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辦理。
2.新生嬰兒加保請附出生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兒童手冊辦理加保。
3.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附加保以眷屬沒有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大學)就讀且無職業;或畢業或退伍一年內無職業者為限。
(二)備註
合於眷屬身分係指本身無職業之配偶、父母、子女(二十歲以下)
二、退保(轉出)
(一)原因及應附表件
本人(眷屬)轉換投保單位,如離職、死亡、入伍、入監服刑、失蹤滿六個月、改變投保身分(如眷屬已有職業)等。因轉換投保單位辦理轉出人員健保卡毌需繳回,並執健保卡轉出單至新單位加保。
(二)備註
本人退保其眷屬應隨同轉出。
三、停保、復保
(一)原因及應附表件
本人或眷屬有下列原因辦理停保
1.戶籍註記失蹤未滿六個月。
2.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
停保原因消滅後應即辦理復保。
(二)備註
停保期間停繳保費
四、投保資料變更
(一)原因及應附表件
本人或眷屬基本資料變更(姓名、身分證統號、出生年月日、領有殘障手冊、殘障等級變更等)請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至人事室辦理。
五、保險憑證換領
1.用滿補發:健保卡用完六格(兒童手冊18格)時請攜帶舊卡或兒童手冊(請影印已用完就醫紀錄欄)、印章、身分證向人事室或換卡據點換領。
2.遺失換領:攜帶身分證、印章並填寫切結書(向人事室索取)後向人事室換領新卡。
3、污損不堪使用:持卡換原卡號卡或次卡
六、健保費減免對象
(一)原因及應附表件
具下列資格者,其自付保費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
1.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在職公務人員參加公保三十年者等。
2.補助二分之一: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3.補助四分之一: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備註
眷屬依附加保口數最高以三口計,超過眷口數不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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