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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公教人員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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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 ●各項給付● 一、殘障給付 (一)給付原因、標準、金額(以事實發生之當月保險俸額(薪)額為計算標準) 1.公務或服兵役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八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六個月。 (二)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以上醫院開立之殘廢證明書。 (三)備註:殘廢等級請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二、養老給付 (一)給付原因、標準、金額(以事實發生之當月保險俸額(薪)額為計算標準):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應附表件 退休經權責機關核定後逕行辦理,毌需另行報送。 (三)備註: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退休年資得辦理公保優惠存款 三、死亡給付 (一)給付原因、標準、金額(以事實發生之當月保險俸額(薪)額為計算標準): 1.因公死亡給付三十六個月。 2.因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加保二十年以上得請領三十六個月。 (二)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四、眷屬喪葬 (一)給付原因、標準、金額(以事實發生之當月保險俸額(薪)額為計算標準): 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 1.父母、配偶:三個月。 2.子女:(1)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二個月。 (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為一個月。 (二)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險人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備註 1.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具領為限。 2.公保被保險人居住大陸地區之父母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後亡故者,得請領眷屬喪葬。 3.公保被保險人負責扶養並營葬其繼父母者,若無法檢具共同生活之戶籍證明,准由被保險人自行切結確有扶養事實,經要保機關加蓋印信後申請眷屬喪葬。 ●保費減免情形● 保費減免 1.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費。 2.被保險人依法應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內,其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至服務期滿復職時為止。 3.留職停薪之公保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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