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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有關111年8月1日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日期異動作業,請各校依限辦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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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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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78人
一、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 號函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本(111)年7月1日起調高2%案,係以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二、另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核釋校長、教師於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三、惟若提前至6月30日退休,相對可能影響年資縮短、替代率上限 下降,當年度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公保養老給付、現職待遇、服務獎勵金等,為保障教育人員權益,爰請各校據以將各方案 (6月30日及8月1日)試算資料提供教職員參考,俾利其選擇。 
四、囿於退休審定作業時限,各校如有教育人員擬變更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案件,請依下列期程辦理: 
(一)111年5月6日前函文並於說明段敘明下列事項: 
1.已轉知111年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方案內容及權益差異,爰撤銷原8月1日退休案,並申請變更自願退休生效日為111年6月30日。 
2.檢附「服務學校開立之不影響教學證明書」。 
(二)111年5月11日前將下列修正後退休相關文件送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王小姐收) 
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3份 
2.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份 
3.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1份 
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份 
5.最後服務學校服務證明書1份 (應載明o師經查無退撫條例第25條所列留職停薪、停職或停聘、解聘不續聘審理期間或涉案、移付懲戒等不予受理退休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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