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重要權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自111年2月10日起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3/07~2022/04/07 | 發佈單位: 人事處給與科 | 發佈日期: 李小姐 分機7531445 | 更新日期 2022/03/07 | 瀏覽人數: 62人 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自110年2月10日施行,其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