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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重要通知】自111年2月1日起,特教教師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報送退休申請事宜請詳參內文。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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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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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相關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三、承上,為配合辦理新修正特教教師自願退休體能降齡案件,請各校調查是類符合退休條件人員111年度退休申請意願,欲申請明年度退休者,請於本(110)年9月3日前於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進行退休意願調查報送作業並依限寄送退休檢核表至給與科信箱compensation1041106@gmail.com。 
四、檢附操作步驟手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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