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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之專案加班,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自行核定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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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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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9人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三字第09600107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分層負責,關於機關因業務需要,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之專案加班,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依權責自行核定,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11月16日局給字第0940033582號函辦理並復員林鎮公所96年1月2日員鎮人字第0960000017號函。 
二、 前項人事行政局函說明二規定:「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局處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茲以鄉(鎮、市)公所因須受各縣市政府監督,爰其專案加班核准程序同意比照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亦即鄉(鎮、市)公所員工之專案加班,如經各縣市政府授權,方得自行核准。 
三、 玆為提昇工作效率,落實分層負責,其上述專案加班嗣後授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秉權責自行核定,請確實依行政院民國91年9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修正規定辦理,另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8成,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請嚴格控管。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主計室、本府人事室(一課、二課、三課) 
 
縣 長 卓 伯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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