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訊息通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鄉(鎮、市)民代表,得否繼續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疑義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9/01/14~2019/02/14 | 發佈單位: 人事處給與科 | 發佈日期: 劉小姐 04-7531442 | 更新日期 2019/01/14 | 瀏覽人數: 162人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鄉(鎮、市)民代表,得否繼續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8年1月10日部退五字第1084629378號書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復查銓敘部91年8月29日部退四字第0912166781號令釋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因依內政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民字第9004003號函、91年5月3日台內民字第0910003778號函及91年8月6日台內民字第0910005642號函,認定地方民意代表屬無給職,因此,毋庸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2款(現為退撫法第77條)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並辦理優惠存款。 三、 依內政部前開函認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屬無給職,從而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毋庸受退撫法第77條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並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