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再次重申!!!請各機關學校每月務必依規於期限內繳納退撫基金及辦理網際網路傳輸作業,並依說明事項確實配合辦理。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2/06/07~2012/07/07 | 發佈單位: 人事處給與科 | 發佈日期: 林宛萱 分機1452 | 更新日期 2012/06/07 | 瀏覽人數: 27人 《置頂》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10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二、次查本縣部分機關學校有至退撫基金委託代收行庫(臺銀、第一商銀及合作金庫)以外辦理通匯之金融機構,如郵局、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銀行等辦理基金費用繳納,雖已於當月10日前繳納,惟因通匯程序,致實際匯入退撫基金帳戶已逾繳費期限,為避免此一情形,本府業以99年6月1日府人三字第0990133842號函請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6日前辦理繳納作業。 三、再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台管業二字第1000913541號書函規定略以,為有效提昇退撫基金繳納作業效率,請各機關學校於每月繳納作業完成後,無論是否有異動情形,均務必至基金繳納作業系統辦理網際網路傳輸作業。 四、綜上,請各機關學校務必依規於每月10日前繳納退撫基金,並於繳費作業完成後,辦理網際網路傳輸作業。上開繳納業務及網路傳輸作業亦列入本府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之一。至非專任人事人員之機關學校,請各輔導區專任人事人員協助辦理。 五、檢送各機關學校6月尚未繳費名單及未辦理網路傳輸名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