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 瀏覽人數: 405人 一、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通函: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今(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家長於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一)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974號通函:配合疫情警戒調降為二級警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送托兒童之家長於該期間(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一)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977號通函:因應疫情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110)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家屬於該期間(110年7月14日至同年8月9日)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一)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四、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五、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六、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