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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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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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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8人
一、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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