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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考績

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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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績種類 (一)年終考績 1.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2.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二)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二、各類考績之等次級獎懲 (一)年終考績 1.甲等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丙等 =>>留原俸級。 4.丁等 =>>免職。 (二)另予考績 1.甲等=>>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乙等=>>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丙等=>>不予獎勵。 4.丁等=>>免職。 (三)專案考績 1.一次記二大功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 三、其他 (一)考績救濟 1.對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的考績評定等次(乙等)有所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申訴、再申訴之程序提出救濟。 2.不服考績免職處分、評定等次為丙等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復審程序提出救濟。 (二)考績升等 1.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2.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相關連結: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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