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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職務代理、陞遷

職務代理、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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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現職人員代理之給與 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二、由非現職人員代理之報酬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報酬按所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俸給支給,但不得享有婚、喪、生育及眷屬重病住院等補助。 三、現職人員陞遷 機關職務出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四、辭職再任年資採計 辭職再任公職人員,其原任與現職同職組且同職務列等之年資,於辦理陞遷考核時准予併計。 相關連結: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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