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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訓練進修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簡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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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簡明表

項目 內容說明 備註
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規範之公務人員可分為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二類人員:  一、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準用對象: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本法之適用對象。按公務人員經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目前在試用中,是類人員既已依法任(派)用,即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之規範對象,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款所稱僱用人員,係指於民國86年12月31日前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雇員,非指以契約定期僱用之約僱人員。另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司機等人員,係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亦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範對象。
權責劃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保訓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訓練進修之種類及實施方式等 訓練種類: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之訓練種類,計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之公務人員訓練。 二、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進修之種類: 一、公務人員進修之種類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二、上開各類進修時間,分為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等三種。 訓練進修辦理方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參加訓練或進修之辦理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一、訓練: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供辦理,包括機關(構)學校自辦、委辦訓練,或列入該機關(構)學校年度訓練計畫之其他訓練。  二、進修: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進修是否須先機關同意?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均無定有事前或事後同意之規定。 二、依過去規定,自行申請進修者,應於報考前向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報考者,始得給予公假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俾利控管進修人數。事後同意者僅得以事、休假進行進修。惟實質上申請進修之准否,應以與職務相關與否決定,倘錄取後始提出申請者之進修項目,比事前申請核准者之項目與職務更為相關,勢將產生爭議。況且事前核准報考者未必皆能考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立法目的在鼓勵進修,進修人數控管之問題,不宜藉由事前同意之機制來掌控。因此,凡自行申請進修經服務機關同意(按即不分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機關應於進修人數限制及公假時數限制規定範圍內,審酌是否同意其進修,且機關自有同意進修與否之權利。 三、既已不區分事前或事後同意,各機關倘為便於掌控進修人數,得於各學校榜示後,再統一調查擬自行申請進修之人數。又各機關亦得審酌將自行申請進修者之名單及進修項目、補助方式與金額等,提到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審查及決定,俾期公允。 相關規定: (一)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自行申請進修者,由各機關依權責審酌是否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 (二)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擬具年度公務人員(選送)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除擬定選送進修計畫外,自行申請進修部分,因涉及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亦宜在進修計畫中明訂,至其內容則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酌處。 (三)各訓練機關(構)學校開設各類訓練或進修之班別,函請各機關派員參加,並分配給各機關名額,由有意願參加之各機關人員報名,經人事部門彙整簽奉首長核定者,類此情形,宜界定為「自行申請」,尚不須經甄審委員會審議。惟各機關倘為便於掌控進修人數,亦得審酌將自行申請進修者之名單及進修項目、補助方式與金額等,提到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審查及決定,俾期公允。 (四)進修項目是否與業(職)務相關,由進修人員之服務機關,就該進修學科與機關業務性質及擔任工作內容等認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已不針對所謂事前事後同意加以區分,前經機關事後同意,以事、休假方式辦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現仍於進修中之公務人員,自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以公假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為考量各機關統籌進修人數及給假等相關事宜,原則宜自九十一學年度起重新提出申請,再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審酌。
進修人數 限制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
給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依該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僅有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者,始得核給每週最高八小時公假參加進修,至經服務機關同意公餘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係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無公假時數限制之適用。至有關前往進修所需交通路程時間是否包括在公假8小時內?查83年8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路程假之規定予以刪除,基此,依現行規定,各機關已無從核給路程假。因此,每週公假最高時數8小時係含括路程在內。   公務人員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機關同意,至學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以增進學識及汲取公務所需相關經驗。有關新生註冊、健康檢查及新生訓練,係為參加進修所需之相關活動,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八小時之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增設「非假日班」課程之目的,係考量一般民眾之進修時程所需,公務人員仍應儘量選擇利用公餘時間選修課程為宜。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倘公務人員擬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方式至空中大學進修,仍須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進修。
進修期間 與權利義務 一、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3個月。 (三)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 二、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爰此,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核准延長留職停薪進修一年,即應據以履行一年之服務義務。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至第16條,僅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履行服務義務及賠償責任,對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者,並無類此規定。依該法之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自不得對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者,另行創設義務或責任,以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因此,基於該法之規範目的及平等原則,是類人員無須再履行服務義務及賠償責任。 一、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進修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   三、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否則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四、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進修人員倘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倘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五、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返回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3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進修條件 一、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即具備下列資格之人員: 1.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按所謂「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例如某公務人員欲參加91年機關選送進修,其90年、89年均為另予考績者,得依次向前推算88年、87年之年終考績。 2.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所謂具外語能力,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經測驗合格者。 二、各機關學校基於實務需要,選送公務人員進修,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項所定基本條件外,尚得另定得優先選送之其他條件,惟不得違反行政目的及比例、平等原則。 自行申請進修,應係公務人員自行衡酌業務需要或為個人自我發展等,而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進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未針對自行申請進修者,規範其基本條件限制。惟自行申請進修者,由於涉及各機關准否進修,及其所享有(負擔)該法所定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如進修人數限制、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假時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為求於准駁申請進修時,能有客觀、具體之行政裁量基準,在不違反目的及平等原則下,得由各機關衡酌實際需要,另訂其准駁之基準,以資遵循。
進修補助 一、選送進修者,「得」給予相關補助(即全額以下)。自行申請進修且進修成績優良者,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全額補助)。  二、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包括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必要費用)。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本費用係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領) (三)其他必要費用。   三、補助額度: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定之進修費用補助條件規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自九十一學年度起適用,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前之進修費用補助,仍依行政院82年6月25日台82人政參字第23803號函釋辦理。至補助額度部分,前依行政院同一函釋,簽奉核准於進修期間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之公務人員,仍得依前經核准之補助額度辦理,但其機關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所定「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全額補助,至於如何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補助範圍,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本於權責核酌。倘以國內進修為例,即在學費、學分費或雜費之範圍下,各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就其總額之一部分,或針對某一項目之費用酌予補助,均無不可。惟如僅繳交學分費之情形,各機關宜就所繳學分費,在不予全額補助下,依權責審酌補助。 公務人員擬利用休假從事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意旨,不須事先向服務機關報備,惟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及第11條規定,服務機關主管基於業務考量自有審酌是否同意給假之權責,長期連續請休假進修能否獲准,恐非公務人員所能掌握,為免因服務機關不同意給假而致影響進修,建議仍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宜。
其他 相關問題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規定,各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此,各主管機關辦理各項訓練,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就各項訓練之類型、辦理目的等,審酌是否訂定收費標準,據以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訓練費用。 二、保訓會辦理之四類晉升官等訓練(薦升簡、委升薦、警佐升警正、交通事業員級升高員級訓練),基於參加是類訓練之人員,於訓練合格後即可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有其實質個人利益。爰此,保訓會刻正依據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各類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之規定,規劃研訂晉升官等訓練收費項目及金額規定,茲因該收費規定係屬新的政策實施,乃採循序漸進方式,向受訓人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暫定自94年起一同實施。
進修補助   彰化縣補充規定 一、公餘進修人員以補助半額為原則,且最高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並於各單位預算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二、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惟上開日期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以半額補助,且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並於各單位預算業務費項下勻支,業務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彰化縣政府92年3月27日府人二字第09200556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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