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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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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1. 下列情事得申請留職停薪: (1)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各機關不得拒絕辦理) (2)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俟奉者。 (3)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4)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5) 自行申請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與業務有關之全時進修,並經核准者。 (6)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2. 留職停薪除進修留職停薪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外,其餘事由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3.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4.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相關連結: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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