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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俸給

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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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二、審定之俸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級。 三、取得較高考試及格之改敘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其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其於限期後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 四、俸級異議申請復審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審。 五、曾任行政機關等年資之提敘 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任官有案軍職之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六、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考績晉敘之規定 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級。 七、敘定俸級高(低)於借支俸級之規定 公務人員俸給應按銓敘審定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依規定期間送審者免於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者,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數或溢支數追繳。 八、離職再任公務人員之俸級規定 離職再任公務人員,如所任職務列等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如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並以敘至所任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九、曾任警佐待遇人員年資之提敘 公務人員曾任警佐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官階)相當、性質相近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俸級。 相關連結: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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