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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任免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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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任低一官等、職等 1.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2.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3. 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二、銓敘部審定案件重行審定 對於銓敘部審定案件如有異議,得於文到三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陳由本機關長官依送審程序轉請重行審定,重行審定以一次為限。 三、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予以試用。 四、權理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五、依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具有高考(或相當之考試)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 六、依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1. 普考(或相當之考試)及格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2. 高中畢業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 3. 專科學校畢業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務滿八年者。 4. 大學畢業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委任第三職等職務。 八、醫事人員之任用 醫事人員之人事事項,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 九、醫事人員之分級 醫事人員依各該專業法規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再分三級。 十、醫事人員得否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凡經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或改任之現職醫事人員,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曾擔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者,得依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未曾任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者,除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十一、醫事人員之陞遷 醫事人員除新進者外,其餘人員之陞遷應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亦即醫事人員係「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十二、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需先予試用一年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但曾在公私立醫寮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免予試用。 十三、採計提敘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以上之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相關連結: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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