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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公務人員權益專區-資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資遣、因公死亡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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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資遣】 一、條件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1.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2.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3.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二、基數 依(或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同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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