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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重要公告】有關各校教育人員申請108年退休生效日注意事項提醒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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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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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0人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校長、教師……依第18條第1項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符合本條例第18條第1項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本府業於107年5月15日府人給字第1070163266號函轉教育部107年5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53003E號函週知)。 
二、請提醒申請108年6月30日退休同仁下列注意事項 
(一)考核:因當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故考核為另予考核。 
(二)年終工作獎金:因當年度服務未滿1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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