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為瞭解高中以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退休再任法規實務執行意見,請各校於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班前電郵回傳(107年10月8日府人給字第1070353993號函)。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0/08~2018/10/10 | 發佈單位: 人事處給與科 | 發佈日期: 彭小姐 7531444 | 更新日期 2018/10/08 | 瀏覽人數: 82人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優惠存款利息)退休教職員,如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機關學校之職務或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停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另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略以,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且於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茲為瞭解高中以下退休教職員退休再任學校編制外職務態樣及支給報酬種類,並蒐集各校有關退休再任實務執行作業相關意見與建議,爰請協助填寫附表,並於107年10月9日(星期二)前將檔案電郵compensation1041106@gmail.com,俾便轉陳教育部研擬教育人員退休再任職務定義相關規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