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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107年8月月退休金發放注意事項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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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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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所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後,與本(107)年7月1日發放之金額不一致之處理規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7月6日部退三字第1074592306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配合退撫法第65條及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業針對本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自本年7月1日以後之每月退休(職)所得,進行重新計算並製發重算處分後,協請各發放機關轉交送達。次查該部前以本年6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74535866號函規定略以:銓敘部重算處分書載明「仍照原金額支領」者,指退休(職)人員原經本部審定之每月退休(職)所得,經重新計算後並未變更,爰請按原發放金額發給;銓敘部重算處分書載明「重新計算如附表」者,指退休(職)人員原經本部審定之每月退休(職)所得,經重新計算後,應予調降,其各年度每月應發之金額均詳列於書面處分所附附表,屬於處分實體內容之一部分,請按附表所載金額發給,合先敘明。 
三.因有部分案件,包括部分發放機關漏報案件、公教二次退休者、本年6月底新增退休案,以及經銓敘部嗣後撤銷或更正之案件,其退休(職)所得重算處分之作成及各發放機關收受處分之時間,已逾本年7月1日,是類案件若經銓敘部審定之金額與其本年7月1日已發放之金額不同時,即需進行退休(職)金之追補扣作業;相關作業事項說明如下: 
(一)參照退撫法第70條第2項及退撫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退休(職)人員溢領或誤領定期給付,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基此,倘銓敘部審定之金額低於本年7月1日已發放之金額而需請當事人繳回溢發金額,請照上述規定,由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本年8月1日)發給之月退休(職)金中覈實收回。 
(二)至於銓敘部審定之金額高於本年7月1日已發放之金額而需補發退休(職)金者,請各發放機關於收受銓敘部重算處分後立即進行補發;若因作業不及,始得併入下一定期(本年8月1日)發給之月退休(職)金併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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