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意見調查】關於「以公營事業機構負責人及經理人身分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者之養老給付權益保障問題」,涉及需否研修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一案,請於本(7)月6日前惠提意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07/02~2015/07/06 | 發佈單位: 人事處給與科 | 發佈日期: 劉倩如 (04)7531444 | 更新日期 2015/07/02 | 瀏覽人數: 76人 一、銓敘部配合公保法第48條修正將公營事業人員納入年金規定適用對象,並審酌公營事業機構延攬優秀人才之人力需要,爰擬議甲案、乙案2方案處理之;說明如下: (一)甲案:修正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將依「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退離及撫卹原則」辦理者,納入認定為公保法第16條所定「依法退職」之養老給付請領條件。修正後,是類人員可於退離職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可於0.75%(基本年金率)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實際給付率仍應受公保法所定養老年金給付上限等限制規範)。此方案之顧慮係:目前並非所有公營事業機構之公保被保險人均可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若就負責人、經理人予以放寬,將有財政部所屬部分金融事業機構、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之職員無公保養老年金可領,而其負責人、經理人可領0.75%至1.3%年金率之養老年金(其中高於0.75%之超額年金財務,係由事業機構負擔)情形。 (二)乙案:在全體公保被保險人均可適用年金規定前,暫維持現行規定。 二、請於本(7)月6日下午5時前至本處電子問卷系統(http://www.chcg.gov.tw/depadd/home.asp)填報「研修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2條意見調查表」,俾憑彙辦。